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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房管局、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局屬各單位和機關各科室: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二、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大同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四、業主按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
(一)商品住宅: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75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二)經濟適用住房(含拆遷安置房):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60元/平方米、多層40元/平方米。
(三)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按照商品住宅的標準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適用本規定。今后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將適時調整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五、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辦法和要求
(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于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前,持《房地產開發公司信息注冊表》、《住宅小區信息登記表》、《自然幢信息統計表》到大同市房產管理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業主應當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將維修資金直接繳入大同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存儲。各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一律不準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業主,否則,對開發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繼承、贈與、交換等致使房屋產權發生變更時,該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同時轉移,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或者所交存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現行首期交存額30%的,需按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交存或補交。
業主分戶帳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現行首期交存額30%的,由業主大會確定續交方案,續交的標準按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現行標準執行。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山西省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用票據》,此票據和《大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作為辦理產權登記的要件之一。未能提供以上要件的,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登記窗口將不予受理。
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附:表一《房地產開發公司信息注冊表》
表二《住宅小區信息登記表》
表三《自然幢信息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