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安縣建設局注銷兩人房屋產權證的理由是:工作人員在沒有任何審批手續及相關證明的情況下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兩房屋所有權“屬登記不實”。依據是“參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杜連貴說:“接到決定書后,我們倆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裁定撤銷該決定書。同時經過咨詢律師,我們得知《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建設局下達決定書之前就已經被廢止了。于是,建設局在2008年10月29日撤銷了該決定書。”
劉占學、杜連貴認為,自己合法的房子被非法強拆,于是將慶安縣政府告上法庭。立案、開庭,劉占學、杜連貴等著慶安縣法院的判決。
2010年12月6日,劉占學、杜連貴等到了《慶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撤銷杜連貴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書》和《慶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撤銷劉占學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書》;隨之,12月13日,慶安縣法院中止了劉占學、杜連貴訴慶安縣政府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
面對第三個決定書,劉占學、杜連貴的代理人認為,慶安縣政府適用法律錯誤。撤銷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是依據《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我們不知道違反了《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哪款規定。而且,《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違反了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10元至30元的罰款。其中也沒有撤銷房產證的規定。再者,頒發房產證、撤銷房產證并不是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范圍。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行政許可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同時第十二條確定了行政許可的范圍,沒有一條適用本案。
“這是一個概念上的錯誤:混淆了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別。”哈爾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苗正達說:“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確定、認可、證明、登記、行政鑒定等。依據受理內容的不同,行政確認可作出如下分類:對法律上主體資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確認,如通過藥品經營企業登記對企業經營主體資格的確認;對權屬的確認,如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認,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等;對法律關系的確認,如婚姻登記就是對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確認;對法律責任的確認,如醫療事故鑒定、交通事故的認定等。”
劉占學、杜連貴就這份決定書將慶安縣政府告上了法庭。現在,他們還要繼續等。
然而,事情到此才剛剛開始。2009年7月21日,慶安縣建設局又分別給劉占學、杜連貴下達了一份注銷其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決定書,理由仍是“登記不實”,依據則是“根據事實”。
劉占學、杜連貴要求建設局拿出“登記不實”的證據,要求查看產權登記檔案,結果被告知原始檔案丟失。
“原始檔案都丟失了,建設局又是如何斷定我的房屋產權登記不實呢?”劉占學說。
2009年9月15日,兩人向綏化市建設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到一個月,綏化市建設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慶安縣建設局無權注銷劉占學、杜連貴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決定撤銷慶安縣建設局下達的注銷兩人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決定書。
不過,在此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達的前3天,劉占學、杜連貴兩人的房屋就被強行拆除了。
采訪中,記者得到一份材料——慶安縣哈伊公路綜合管理辦公室的匯報材料。這份日期為2008年9月18日的《哈伊路控制線內拆遷工作初步想法匯報》稱,該辦圍繞哈伊公路建設、辟建城市新區、創建百萬園林城市三大總體目標,以樹立慶安良好形象,為城市建設長遠發展拓展空間,徹底治理城鄉接合部的臟、亂、差……
該匯報材料稱,哈伊公路兩側共有56家拆遷戶,總建筑面積約4500平方米,其中門市房永久性建筑8戶,總面積1440平方米;臨時建筑、違章建筑47處,總面積3060平方米;兩個單位的圍墻在控制線內。該辦要力爭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哈伊路50米控制紅線內臨時建筑、違章建筑、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的拆除,全力做好拆遷各項工作,為哈伊公路景觀帶建設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匯報材料提出了在拆遷工作遇到的難題,其中難點是吊銷被動遷戶的房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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