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住建部、國土部聯合開展了征地拆遷有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重點處理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相抵觸、不一致的制度規定。
在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則將對征收和征用這兩種情況,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
7月20日舉行的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成果發布會上,國土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改稿已完成送審,上報國務院。修改的重點主要是完善集體土地征收。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面,不僅要在財產上進行補償,同時還要突出安置和保障,確實做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改善。
將尊重農民參與權
對于社會關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王守智介紹,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土部已經在著手開展工作。國土部的修改稿已經完成送審,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也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查研究、修改論證。
“修改的重點,主要是在集體土地征收這一塊進行完善。”王守智說,完善主要是根據十一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的要求,進一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的機制。
“具體制度方面,重點是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條例相銜接的基礎上,界定土地征收范圍。同時,要完善征收土地的程序,更加體現尊重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而且在征收程序上要完善矛盾的化解機制。”王守智說。
財產補償+安置保障
征收補償一直是被關注的焦點問題。王守智表示,此次修改中,對征收土地補償的方式也將進行完善和改革。“補償將更加突出不僅要從財產上進行補償,同時要兼顧到安置和保障,要確實做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改善,來進行補償,并同時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另外,農民房屋的征收,也要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則相協調。”
征用VS征收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點是都為了公共利益,并都要依法給予補償。
而兩者的實質區別是:“征收”是改變所有權,如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或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房屋就不再是個人財產。而“征用”不改變所有權,征用之后要歸還給所有權人,是國家短期使用。
“征收”一般指的是在城市發展、工業建設等為了公共利益等需要,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或是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為國家所有。
“征用”的適用范圍一般是國家在緊急狀態,將個人財產臨時、短期征為國家使用。使用之后,要根據使用情況、以及對財產的損害程度,給予適當的補償。
王守智表示,2004年在憲法修正時,明確了“征用”和“征收”的概念。但2004年之前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把“征收”和“征用”分開,往往把“土地征收”叫“土地征用”。而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上一篇:國務院將實施調控新舉措 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
下一篇:地方融資平臺標準松動 地產風險二三線城市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