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囤地,惜售等行為一直制約者土地市場的發展,也成了房價爆漲的另一個直接因素。
8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重修土地見稿,擬將各級房企資質認定條件大幅提高。其中,一級資質認定條件中,注冊資本由“不低于5000萬元”提高至“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此外,所有房企如果存在囤地、捂盤、哄抬房價等行為可被吊銷資質。
變化1:企業資質設有效期
按照現行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對于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被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征求意見稿擬不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而設定了資質的有效期限。其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限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暫定資質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審批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變化2:資質認定更加嚴苛
現行規定中,對一級、二級、三級的資質條件中,規定了注冊資本分別為不低于5000萬元、2000萬元和800萬元。
征求意見稿中,對此條件進行了大幅提高。其中明確規定注冊資本需要“以貨幣形式實繳”,而數額分別提升至不低于2億元、1億元和5000萬元。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各級房企資質從事房地產項目的時間、累計竣工面積、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積都有了新的規定。比如,現行規定中對一級資質的條件規定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而征求意見稿將此條件調整為“開發過3個以上房地產開發項目,獲得二級資質3年以上”。
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面積也由現行“30萬平方米以上”提高至“60萬平方米以上”,并進一步增加規定要求一級資質房企“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與此同時,二級、三級、四級房企資質認定條件嚴苛程度均有提高。
變化3:異地開發嚴格管理
現行條例規定,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他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以本企業名義從事跨地區開發經營的,應當在項目開發地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備案手續,并將異地開發項目和異地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員情況報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變化4:囤地捂盤或將出局
與現行規定有所不同,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資質認定的基本條件,即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企業,首先應當滿足四條基本條件:具有經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近3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其中,征求意見稿所指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發生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抬房價及其他違法開發行為,情節嚴重,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投訴并經核實負有主要責任的;其他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嚴重違法開發行為。
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如果房企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存在上述違法違規的行為,以及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出現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情況,有權限的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處理,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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