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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2]第50號
根據《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批準武漢市2011年度第8批次建設用地的函》(鄂土資函[2012]2110號),湖北省人民政府已批準同意武漢市人民政府辦理征收土地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實施征收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二、 用地項目名稱:余家頭村城中村改造產業用地
三、 土地用途:商業金融業用地
四、 征收土地地點:武昌區余家頭村,用地總面積0.3017公頃。四至范圍詳見1/2000虛紅線圖。現狀土地類型為建設用地0.3017公頃。
五、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二)《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
(三)《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
(四)《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號);
(五)《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關于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標準的通知》(武價房字[2004]73號);
(六)《市物價局、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武漢市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通知》(武價房字[2004]74號);
(七)《武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武土資耕[2004]317號);
(八)《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關于印發征用土地中青、魚苗及地上附著物和其他有關設施補償標準的通知》(武價房字[2005]11號);
(九)《關于印發武漢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武人社發[2010]27號)(如為“城中村”改造項目,則本條為“《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辦等部門關于落實市委市政府人民政府積極推進“城中村”綜合改造工作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04]173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及相關權利人應在上述補償標準規定允許的范圍與項目用地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請上述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其他土地權利人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武昌分局設在現場的辦公室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按規定應辦理補償登記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將按《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請上述權利人相互轉告。
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應停止辦理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有關工商、稅務登記、戶口遷移等手續。
八、自本公告發布后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新種植的農作物等地面附著物,一律不予辦理補償登記和給予補償。
九、有關補償安置登記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武昌分局負責組織實施。補償登記地點:所涉村村委會。
十、登記截止日期為:2012.8.21
特此公告
聯系人:劉進軍 聯系電話:82700471
(武漢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專用章)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