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4)
第二條 新建物業區域內的下列共有設施設備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完成移交接收工作:
一、給水:物業區域內業主分戶計量表具以外的為供水服務的管道、增壓泵房及設施設備、與供水管道直接相連的消火栓等給水設施移交給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
二、供電:物業區域內業主分戶電表以外的電纜、開關(分支)箱、箱式變壓器、配電房及相關設施設備等移交給供電企業;住宅小區內的路燈照明設施移交給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
三、燃氣:物業區域內業主分戶燃氣計量表以外的管道及調壓設備等移交給燃氣供氣企業。
四、供熱:物業區域內業主分戶熱水計量表以外的管道及調壓設備等移交給供熱企業。
五、通信、有線電視:物業區域內業主分戶門以外的線路和管道、分支箱、機房、機站、天線等移交給通信、有線電視經營企業。
六、雷電防御裝置:物業區域內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安裝的雷電防御裝置移交給市雷電防御裝置專業管理部門。
七、其他需要移交給相應專業管理部門的共有設施設備。
第三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后30日內,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同時,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未實施物業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參照前款規定組織辦理移交手續。
專業單位在接管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時發現運轉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會同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設施修復正常、消除隱患后,辦理接收管理手續。所發生的費用,列入相關專業單位企業成本中支出。
第四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的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應符合《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專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接收管理。
新建物業區域經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后,專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或專業單位接收管理不及時,造成物業區域內業主正常生活受到影響或人身安全和財產受到損害的,專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有設施設備,不得改變用途。專業單位認為確需改變共有設施設備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超過50%的業主且占總人數超過50%的業主同意后,由專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予以實施。
第七條 相關專業單位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后所發生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八條 各縣(市)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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