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一小區業主遇搭車收費意外
7月20日,齊齊哈爾建華區民樂小區居民王先生為辦理房照,到廣達物業管理公司開具有關手續時,卻意外地遭遇到了“搭車收費”。
記者在廣達物業管理公司了解情況時,該公司物業部的一位張姓負責人表示,預交的物業款收取的對象主要是未裝修的業主,收費的目的也就是相當于政府部門早已明令禁止收取的拆扒保證金。張姓負責人說:“因為沒有裝修,這是特殊照顧這種著急辦房屋產權證的。”
王先生告訴記者:“2010年,我在民樂小區買了房子,今年開始辦理房屋產權證,去廣達物業管理公司開具相關手續時,工作人員稱我必須先繳納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然后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這太不合理了,我們不欠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費,他們要求繳納的兩年物業費是預交款。”
記者問:“繳兩年的物業費是怎么回事?”
張姓負責人說:“繳兩年物業費也是沒有辦法,正常我們應該收押金,現在政府不允許收押金。”
記者問:“這屬于變相收押金嗎?”
張姓負責人說:“沒有辦法,只能收這個。”
記者問:“你認為這樣收物業費合理嗎?”
張姓負責人說:“合不合理,我也沒有地方講理去。”
針對這位負責人的說法,業主不明白,如果是出于防止業主過分裝修破壞房屋結構,預收兩年的物業費又能怎樣約束裝修業主呢?物業公司可以隨意扣除居民繳納的物業預付款嗎?物業公司這種“搭車收費”的情況是否允許?又該如何對其進行監管?帶著業主們的疑問,記者采訪了市銘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健,張律師表示,廣達物業公司“搭車收費”的事情明顯違規。
張律師介紹,物業公司“搭車收費”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從法律程序上講,配合業主辦理入住手續,這是物業公司應盡的義務,預收兩年的物業費,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業主可以向物業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對物業進行監管,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記者隨后與建華區物業管理中心取得了聯系,有關負責人在進一步了解情況后,與廣達物業公司領導進行了溝通,要求廣達物業公司停止收取超時限的物業費,對于已經收取的超時限物業費將全額返還業主。建華區物業管理中心主任紀峰說:“物業企業在小區里服務,其收費依據主要是收費合同,民樂小區業主反映的這個事,首先看民樂小區內的服務合同上面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的話,一次收取兩年的物業費是違規的,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我們責令該物業公司將收取的超時限物業費返還給業主。如果物業公司不返還,我們有信用等級考核,會將此記入檔案。”
考慮到時間成本以及精力和財力的投入,與法律訴訟相比,到物業的行政管理機構投訴是廣大業主更愿意選擇的維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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