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規: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ml為“醉駕”
發布時間:2014-07-04 來源:山西新聞網 編輯:木子
摘要:7月3日,媒體從山西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山西省制定出臺《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即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若干規定 (試行)》(晉公通字〔2011〕71號)同時廢止。該規定共9章47條,主要內容包括:案件管轄、查處、檢驗鑒定、案件偵查與處理、強制措施等。其中,對“醉駕”定義予以明確說明,即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或者呼氣酒精含量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按照該規定,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取血樣,檢驗體內酒精含量:呼氣酒精測試結果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的;涉嫌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當事人在醉酒狀態下,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交通警察應當先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并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將當事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約束至酒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當事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警繩,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交通警察應當對抽血過程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提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并提取兩份血樣備份,且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提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凈、干燥的容器封裝,并注明當事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密封袋,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應注明當事人姓名、提取時間、血樣用途。由當事人簽名、按指印、交通警察和專業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有見證人在場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見證人身份情況。當事人、專業抽血人員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按指印或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注明。
提取的血樣應現場登記封存,在24小時內送專業鑒定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時內送檢的,應當按照規范低溫保存,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三日內送檢。
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報告書》之日起二日內,制作《鑒定結論通知書》,并將《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經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填寫《受案登記表》,并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予以立案偵查,并制作《立案決定書》。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另外,該規定還對軍人和外國人醉駕案件處理也作了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