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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小編了解,2016年9月30日前,咱山西省已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但由于房地不一等共性歷史遺留問題,咱大同人無法正常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隨著《關于解決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若干問題的操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下發,房屋產權“辦證難”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小土地證”全稱為“城鎮居民個人住房土地使用證”,是指居民每套樓房在一宗地內相應分攤的土地面積領取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過去,人們購買一套住房,不僅要領“房屋產權證”,還要領“小土地證”。不動產權證書頒發后,將土地證、房產證合二為一。

土地證和房產證
情形一:土地權屬來源合法,因原開發建設單位未及時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處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依據新的不動產統一登記規定,按程序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再辦理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情形二:房屋建設單位在國有建設用地開發中,存在用地手續不全、擅自改變用途、未按要求繳納相關稅費等情形而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現購房人憑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處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便民利民、穩定連續”的原則受理。登記時,應將上述情況書面如實告知相關當事人,同時,建議當地政府依法對該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處理,并限期補辦相關手續。

不動產統一登記配圖
情形三:原開發建設單位已注銷、吊銷或下落不明。
處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本地主流媒體上公告六十日,期滿無異議,不動產登記機構將公告留存并歸檔。
情形四:購房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處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受理。在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并要在不動產登記簿證上對房屋、土地信息分別記載,在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登記證明附記欄內均注記“抵押權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和責任。”

小產權房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