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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住御昌佳園的韓女士雖然住進新房卻沒有因此感到高興,反而煩惱接連不斷:繳納所有費用后才能看房不說,這一看房子質量存在不少問題,反映后卻沒有得到及時處理,就連購買的車庫也遲遲沒有交付……近日,韓女士向媒體表達心中的不滿。
據韓女士講,2012年5月29日,她與御昌佳園售樓部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購買該小區9號樓2單元3層903號房屋一套,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同時購買車庫一間,協議約定開發商應于2012年8月31日前將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業主。然而,直到2012年12月28日,售樓部才電話通知業主領取房屋鑰匙,并從通知之日起開始計算所有費用,繳納所有費用前不能看房。韓女士按要求繳納了各種費用2萬余元,但進入房屋后,發現房屋并不具備交付條件,房內沒有燃氣表、水表和電表,且交付給業主的房屋質量保證書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未驗收房屋。之后,業主發現該房內墻體質量沙灰不達標,無法裝修,陽臺窗戶開裂,衛生間管道漏水。韓女士于是去找開發商解決房屋質量問題及車庫遲延交付問題。2013年7月初,對方派人去處理,但僅將陽臺及廚房部分墻面鏟掉重做,其他部位拒絕施工。
媒體就此采訪了小區物管站負責人。他說,事情并不像韓女士所說的那樣。針對她反映的情況,存在問題的,他們都積極給予處理;認為沒有問題的,也就沒必要處理。但多次與當事人溝通,當事人都難以接受。至于車庫延遲交付,售樓部一位負責人解釋說,出售協議上并未明確何時交付,因此算不上違約。對于樓房墻體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施工方一位負責人表示,小區樓房已進行初驗,并沒有出現墻體質量問題,如果當事人質疑,應通過權威部門進行鑒定。
韓女士說,我國《建筑法》第61條第2款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韓女士認為9號樓2單元903號樓房未經驗收合格就交付業主,違反了相關法律,房屋驗收合格前收取的費用均無法律依據,應全部返還業主。同時,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由售樓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售樓單位應對其遲延交付房屋及車庫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應從2012年9月1日起計算至房屋驗收合格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