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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春節臨近,許多樓盤都選擇在年底交房。消費者懷著無比喜悅的心情去收房,但如何順順利利拿到鑰匙,繞開陷阱,也需消費者睜大眼睛。
近日,消費者張女士來電反映,她購買的一套房近日開始交房。收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后,她和家人興沖沖去該樓盤收房。可去了那兒才知道,房子雖然能拿鑰匙,但合同中約定的“水、電、暖氣齊備”根本沒有兌現。房子只通了電,水和暖氣都沒有通。如此情形,怎能交房?
據張女士介紹,開發商如此倉促交房自有“貓膩”。當初合同中曾約定交房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如果延遲交房,開發商則要按規定向購房者繳納違約金。所以開發商急著交房。但房子根本不具備交付條件,作為消費者,張女士覺得自己有權拒絕收房,并要求開發商按規定支付違約金。
對于張女士遭遇的情形,專業人士告訴相關媒體,消費者在交房時一定查看合同中約定的各項配套是否齊全,如果不齊備,消費者有權力要求開發商給出解決方案后再收房。配套設施不齊備是消費者經常遇到的陷阱之一。除此之外,一些開發商還會使用捆綁收費、拖延交房時間、擅自更改綠地等手段欺瞞消費者。
因此,購房者在交房時一定要認真查看房子是否與合同約定的相符。如果不符合,消費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收房。必要時,消費者也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物業費應從何時算?
年底是樓盤集中交房期,眼見新房鑰匙就要到手了,但是許多購房者既欣喜又有些煩惱。
市民李先生在開源街買了一套商品房,近期接到開發商的通知,稱房子可以交房了,讓其去辦理收房手續,并繳納物業等相關費用。新房可以交房了,李先生不免有些高興,但高興之余又有些困擾,在他看來新房未入住,沒產生任何垃圾,也沒要物業服務什么,不應交物業費。與周女士有同樣想法的市民還真不少,他們普遍認為,只有入住新房了,物業企業收費才“名正言順”,否則不合理。
相關媒體從大同市房管局物業科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物業買受人自拿到新房鑰匙之日起,就應該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在規定時間內由于不急著入住、或者家在外地未在規定時間內前去收房,那么應從開發商通知的交房之日起交納物業費。該科一位工作人員指出,根據相關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也就是說,物業買受人自拿到新房鑰匙之日起,就應該交納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