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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促進大同市房地產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大同市于2017年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管控,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已于2018年重新修訂,以下是具體通知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管控,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利,降低交易風險,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新修訂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6月19日印發的《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同政辦發〔2017〕97號)同時廢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28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管控,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利,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房產管理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市房產管理局授權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日常工作,對預售資金存放、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處理。各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主動配合,及時處理好預售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為止。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各種購房款。
三、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納入監管專用賬戶,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四、專用賬戶應以預售項目(幢、棟)為基本單位設立,每個預售項目設立一個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名稱必須為基本賬戶名稱+預售項目名稱,并且預留簽章要與專用賬戶名稱一致。專用賬戶中每筆預售資金入賬要載明具體對應的房號,保證每套房屋預售資金入賬可查。
五、新建商品房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與該項目合作銀行、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與責任。監管銀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專用資金賬戶,并出具開戶憑證;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中心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資金賬戶及開戶憑證后,發放《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開戶證明》;市房產管理局以《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開戶證明》作為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要件資料。
六、預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預售資金的存入、支出情況及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工作。監管資金按照完成建筑物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主體結構封頂、二次結構完成、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六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七、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監管資金:
(一)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體工程三分之一的,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0%。
(二)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體工程三分之二的,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60%
(三)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體結構封頂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75%。
(四)二次結構工程完成后,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85%。
(五)完成竣工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5%。
(六)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可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未按規定使用預售資金、未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逃避資金監管的情形,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暫緩預售及商品房合同備案,直至吊銷預售許可證,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九、在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商業銀行若有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拒不接受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監督檢查的,將依據所簽訂的協議條款取消其監管服務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十、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