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某房產公司員工虛假銷售 導致業主八年不見房產證
發布時間:2012-05-05 來源:太原晚報 編輯:羅慧哲
為了辦理房產證,房地產開發公司居然用員工身份證制造虛假銷售。然而這位員工的離職導致真正的業主8年都拿不到房產證。
近日,萬柏林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維護了業主的權益。2003年12月30日,市民姚某支付了13萬余元房款和4000余元的產權代辦費,在前進路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時,房地產開發公司承諾一年內讓姚某拿到房屋產權證。誰知,這一等就是8年。2012年1月,姚某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期間,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2002年公司在辦理小區商品房產權證時,為了符合銷售率達95%以上的條件,將原本沒有賣出的房子讓公司員工王某“買”下,實際上公司只是借用王某的身份證虛構了銷售。2003年12月,公司將此房賣給姚某。2004年,市房地局發放了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房產證。由于王某離職后一直無法聯系,所以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
被訴為此案第三人的王某述稱,他既沒交過房款,也沒買過房子,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自己利益用了他的身份證。如果給其造成影響或后果,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承擔,現在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給予其適當的補償,他同意協助姚某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購房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地產開發公司雖將訴爭房屋產權辦理到王某名下,但并無實際的買賣關系及轉讓關系。該房屋的實際產權人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故原、被告所簽《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姚某在履行了付款義務后,房地產公司理應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證,王某也應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故判決房地產開發公司、王某協助姚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