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太原市房管局產權監理處了解到,房管部門不支持業主網簽之后退房更名,這樣會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給業主炒房、二手房交易避稅提供可乘之機。商品房經過網簽之后,房主想更名,只能等到房屋產權證辦妥之后,通過二手房交易、贈予手續等手段進行更名,這些方式需要產權更名雙方納稅。
據了解,自限購、限貸出臺之后,正規項目在購房者交納首付前,會與銀行、房管局核實業主在并購房記錄及貸款經歷,業主被限購、限貸,售樓處大多會建議客戶將房主更名,但也得找人托關系辦理。業主進入網簽后,退房、更名的事情更是難上加難。
曾到美洲、南亞等國考察過房地產市場的山西省房地產協會會長袁綸華先生介紹,在發達國家,樓盤竣工、裝修完畢后才能銷售、交付使用,業主還貸也是在入住后才開始,避免了因預售而產生的各類不合理現象,房地產市場的退房率很低,業主退房被視為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和違約金。我國目前已意識到預售制的缺陷,正在不斷抬高預售門檻。
“這都是預售惹的禍。”太原市房地產研究資深人士李先生認為,我國開發商企業資金實力不足,無法像發達國家的房企一樣,項目開發成現房后再銷售。 加上市場管理混亂,購房者常在交了房款,甚至收房后,才發現項目的產權手續不全、項目品質、小區內及周邊配套與廣告不符等諸多硬傷,但預售款早已交給了開發商,哪里還要得回來?
樓盤銷售趙麗涓小姐稱,許多提出退房的業主在購房之前,對項目及開發商資歷了解過少,造成購房失誤。另外,同地段同類型的樓盤價格過于懸殊,一定與預售五證件的辦理進度有關。“施工還未開始,即開始組織團購的項目,預售證件肯定不全,開發商需要借預售款來啟動項目開發。”
山西源晉律師事務所的霍永紅律師稱,違規預售的項目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全部是無效合同,業主提出退房屬于正當要求,開發商必須無償全額給業主退款,業主可以據此向房管部門投訴。但是業主如果已經網簽,意味著業主與開發商已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
此外,開發商有擅自變更規劃設計、隱瞞房屋抵押狀況、發生質量問題、交房面積誤差過大、遲延交樓、延遲辦理房產證等違反購房合同約定的行為,業主同樣有權提出退房,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付標準,需按合同約定進行。
趙小姐稱,現房雖然價高,但是業主承擔的購房風險較低。風險與價格相比哪個更重要,業主在購房前應該有個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