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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過程中出現的新事物,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目前,我縣10個鄉鎮已流轉農村土地11萬多畝,在實際運行中面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保障不到位,抑制了土地流轉。在現行政策下,農民種田取消農業稅,還可享受國家的惠民補貼,因此部分農民怕土地流轉損害自身利益,不愿進行土地流轉。同時,農民受資金、技術、市場、文化素質等因素困擾,發展畜牧養殖、二三產業困難較多,不敢把土地流轉出去。此外,由于農村養老、醫療保險等事關農民生存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健全和完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擔負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怕失地后生活無著落。
龍頭帶動能力較弱,限制了土地流轉。一是目前進行農業生產投資的企業較少,拉動作用還未真正發揮,向企業、種植大戶、合作社流轉的耕地面積僅占我縣總流轉面積的1/4。同時有的承包人受資金、技術、知識等限制,造成現代生產技術掌握不多、經營管理跟不上、購買先進機械設備資金不足等突出問題,也難以發揮有力的帶動作用。二是部分農戶由于擔心外出務工不穩定,考慮到能夠隨時回來恢復耕種承包土地,只愿意短期性、季節性流轉,導致全縣進入流轉的土地流轉期限有3/4在10年以內,與規模經營承包業主為了獲得穩定的生產周期,要求中長期流轉土地的市場需求相悖,限制了規模經營的進一步發展。
流轉程序不規范,制約著土地流轉。一是流轉程序不完善。土地流轉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沒有形成完整規范的流轉程序,多為口頭協議,統一規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少,缺乏科學管理。二是流轉制度不健全。流轉沒得到有關單位簽證,沒有建立起規范的土地流轉檔案,土地流轉發生糾紛處理難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近幾年我縣因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三是流轉合同不規范。主要表現在流轉面積不實、流轉期限超出承包期、土地承包費沒有考慮物價變化因素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