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14-06-27 來源:山西日報 編輯:李建霞
摘要:山西省人大常委會不久前表決通過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旨在進一步加強土地的綜合利用。
山西省土地總面積為15.68萬平方公里,約占
全國總土地面積的1.63%,屬于土地資源相對短缺的省份之一。山西省土地資源地貌類型復雜多樣,黃土覆蓋廣泛,水土流失嚴重。其中,山丘區面積占全省總面積的80%,其中53.2%的土地被黃土所覆蓋;水土流失面積約10.85萬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積的69.1%,多年平均侵蝕量達4.56億立方米。
經濟社會發展導致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大,為提高土地可利用率和質量、規范和促進土地整治工作,山西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該《條例》。《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計劃、項目立項與設計、項目實施與保護、資金管理與補貼、新增耕地指標的管理與使用、法律責任、附則八部分。
該《條例》總則規定,土地整治是指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理,對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對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屬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的統籌工作,并鼓勵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土地整治規劃時,應采取論證、聽證或其他方式公開征求意見。使用政府資金的土地整治項目,實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
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納入新增耕地指標儲備庫;對農村集體
建設用地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用于農村發展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