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行政單位出租辦公用房先按規定申報審批
發布時間:2014-06-26 來源:0352房網 編輯:木子
摘要:6月25日,山西省財政廳發布消息,為加強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省財政廳印發了《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長期閑置或不需要的設備,應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公開出售,出租、出借非辦公用房和設備,應先按規定申報審批。
《辦法》規定,行政單位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若出租、出借辦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應按規定申報審批。需出租、出借的設備,應按規定申報審批。出租、出借資產所取得的收入,須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辦法明確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程序,首先由行政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經批準的擬出租資產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由省財政廳或省財政廳委托的機構會同資產出租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公開競價、招標。最后,資產出租單位按
成交價格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