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的商鋪竟然是住宅 開發商必須得給個說法
發布時間:2012-04-17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羅慧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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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購房糾紛,案情十分簡單,爭議的焦點只有一個:買來的房子到底是住宅還是商鋪。
數年前,男子胡在太原購買了某樓盤的一層商鋪,并交了1.5萬元定金。10個月后,房地產公司通知胡簽訂正式合同。胡這時突然發現,自己購買的房屋,標明的用途竟是住宅而非商鋪。既然是住宅,為何價格比別的住宅高?胡找到開發商討說法。
數次協商未果后,胡提起了訴訟。
庭審中,胡的觀點很明確:房屋的用途應當以房地局確定的性質為準。既然房地產公司賣給自己的房屋是住宅,就應當按照住宅價格來計算。房地產公司則認為,雖然房屋用途標明的是住宅,實際上卻有商鋪的價值。
為此,還提出了三點作為佐證:其一,胡所購買的是一層住房,商用價值巨大;其二,胡所購買的房屋從設計、施工,都是按商鋪進行的;其三,雙方簽訂協議時,胡已經認可房屋本身屬于商鋪,其價格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因此,房地產公司請求法院解除購房協議,并判決胡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房地產公司將出售給胡的住宅登記為商鋪,存在一定責任。但就胡所購買房屋的規劃和結構而言,其實際為商鋪,胡要求以住宅價格購買的請求也不合情理。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胡3萬元定金,并賠償1萬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