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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葉老先生和老伴都是80出頭的老人,身體都不太好。2006年,老人為了改善居住環境,搬到了一處新小區。2013年4月19日,左鄰右舍的水電都很正常,家里的水電突然停了,一下打破了二老的寧靜生活。
沒電還好解決,大不了不看電視、晚上點蠟燭。可沒水就太不方便了,吃飯、洗澡、洗臉等日常生活都成了大問題。
老人找到物管,才得知這套房屋的產權人表示家里無人居住,要求停水停電。老人當即要求恢復水電。物管卻表示,主人沒通知恢復,他們不能恢復。
老人這才知道,要求斷水斷電的是前女婿小李,和他們的女兒剛離婚不到一個月。
老人向派出所求助,派出所調解無效。4月23日,老人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先予執行,將他家的水電恢復后再審案。
廖庭長稱,他們立即著手調查,在停水電1周后下達民事裁定,恢復供水供電。

老人表態“我們享有居住權”
法官逐漸了解到事情經過。葉老先生稱,2006年,他、老伴和女兒小葉合買了這套房,父母出8萬元,女兒出29萬元。買房是為了防老,雙方還簽訂了書面協議,說好二老有生之年享有該房的永久居住權,只要任何一個人在世,都有權居住。而且在老人生前,小葉不能擅自處分房屋,無權出賣、出租、出借、抵押該房屋。該房產權登記在小葉名下。
當時,小葉離異。后來她和前夫復婚后,她將房屋贈與丈夫小李,小李在2012年底取得產權證。
2013年3月20日,兩人再次離婚。小李便以產權人身份要求斷水斷電。
老人表示,前女婿剛離婚就這么做,目的就是為了趕他們出門。但買房時他們不僅出了錢,而且有約在先。所以,他們請求確認享有居住使用權,女兒和前女婿不得妨礙和干涉他們正常居住和使用該房。
女兒出庭和前夫一起唱反調
這時候,小葉和父母唱起反調。
小葉在法庭上辯稱,父母和她簽的是意向性協議,并且是在她不清醒的情況下簽的,老人并未出資8萬元,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協議內容限制了她行使房屋物權的權利,對她極不公平。她當初將房屋過戶給小李,是合法有效的。
小李辯稱,該房是前妻的婚前個人財產,他對該協議不知情,該協議不能約束他。他取得了產權,老人不能向他主張使用權。
5月14日,小李還將前岳父母起訴法院,以房屋主人身份,要求前岳父母搬家。
因為雙方起訴都是圍繞那套房屋,法院將這兩起案子合并審理。
法院審理表明終身使用權
法院認為,小葉說她是在不清醒的情況下簽的合同,但沒有提供證據。葉老先生、老伴與女兒簽的協議書,早于產權過戶之前,二老合法享有該房的居住使用權。小李雖然取得了房屋產權,但在行使權利時仍應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二老的居住使用權。因此,二老的居住使用權不能因為房屋的產權過戶而消滅。
為此,法院判決二老對該房享有居住使用權,女兒和前女婿不得干涉和妨礙。
對于前女婿李某起訴一案,法院判決駁回起訴。
兩案宣判后,雙方都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