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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廣告等小區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往往引起糾紛,前期物業收支不透明也飽受業主抨擊。今后,這些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限制。昨天,市住建委啟用新版《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制定規范》,針對這些情況做出明確規定。
臨時管理規約主要針對業主入住后到成立業主大會的這段時間,對開發商和業主對小區物業相關問題、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等事項作出約定。規約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開發商和業主簽字后,就必須遵守。
今后,業主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應當向建設單位領取“業主一卡通”,并交納不超過12個月的物業費。同時,開發商應當與全體業主聘請第三方機構,就物業共用部分進行查驗交接,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同時,開發商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
臨時管理規約也針對物業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和共居人)在使用物業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范。如果違反約定,開發商應及時告知并勸阻,出現損失的由業主承擔。
馬上就訪
業主須盡快成立業主大會
開發商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應該如何理解?市住建委物業處處長于良解釋說,在前期物業階段,即物業還未交用期間,都是由開發商負責物業管理的,因此這個規定是指在物業還未交用的情況下,小區公共部分不能擅自經營。保證開發商與業主交接過程中,小區公共部分沒有任何糾紛。同時,業主積極成立業主大會后,在選聘物業公司時,可以就公共部分經營的方式(自己經營或委托),進行協商。避免了后期與物業公司之間就該問題出現糾紛。“因此,這也有利于新小區的業主們盡快成立業主大會。”于良說。
對于物業收支的規定,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如果將服務內容和小區財務公開,很多問題將迎刃而解。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由開發商指定,雙方往往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這造成了業主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不信任。財務再不公開,交費的業主當然不會信任物業公司,矛盾會激化。定期公布物業收支情況解決了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權利,促進物業服務良性循環。成立業主大會將集中業主的力量加大維權力度,促使小區財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