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建商品房將配建公租房 建筑面積60㎡以內
發布時間:2014-06-19 來源:太原晚報 編輯:李建霞
摘要:17日,山西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為改進保障性住房供應、分配和管理模式,提高房源和資金使用效率,2014年起,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將按照建筑面積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約定收回。
避免產生“夾心層”
根據現有的制度設計,廉
租房主要針對具有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公租房主要是針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
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
兩者在平行運行過程中,曾對住房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由于保障群體不完全一樣,需要分別申請、排隊,導致群眾申請不便。受限于準入門檻不同,兩種
保障房不能調劑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閑置浪費。再比如,對于因收入等發生變化,需要從廉租房對象轉換成公租房對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請新的公租房保障,給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對此,國家要求從今年起,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運行。這樣做,有利于這兩類人群的住房保障實現無縫對接,避免形成所謂的“夾心層”。
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內
按照山西省的“實施意見”,2014年起,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計劃
調整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建設項目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履行審批程序和手續。2014年前開工的在建廉租住房項目可繼續建設,建成后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各地可采取集中建設、配建、購改租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山西省將完善定價機制,其中,政府
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一般控制在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
市場租金的70%以下,對于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對象則控制在10%以下。
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市、縣(區)政府可依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對象給予適當補貼。
在分配方面,各地將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輪候排序規則,統一輪候配租,優先滿足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需求。對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后,按照并軌后的公共租賃住房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根據該“實施意見”,各地將結合住房困難群體的實際需求和保障房的房源情況,再制定實施細則,對現行相關住房保障
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