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14-12-22 來源:0352房網 編輯:小妖七七
摘要: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發第656號國務院令,公布《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對
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
此前,外界將“以人查房”(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
房產信息)作為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看點,認為一旦執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等情況將被剎車。但此次公布的《暫行條例》并未提及“以人查房”字句。
1、明確登記機構
《條例》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
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要求設立統一登記簿
《條例》規定了登記簿的登記內容,要求登記機構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屬狀況、權利限制狀況等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予以記載;規范了登記形式,要求登記簿原則上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細化了保管責任,要求登記機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記簿,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任何人不得損毀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登記簿損毀、滅失的,要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等。
3、簡化申請登記程序
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減輕申請負擔,《條例》簡化了申請程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否則視為受理;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4、加強登記信息共享
《條例》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不同部門之間要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5、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查詢獲得資料
《條例》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把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登記資料;查詢登記資料要向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資料。
6、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受影響
為維護物權穩定,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條例》還明確,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三問《條例》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出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答: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體制、
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對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群眾,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物權法第十條規定,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并授權行政法規對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制定出臺條例,通過立法規范登記行為、明確登記程序、界定查詢權限,整合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
問:制定條例把握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要求,條例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統一規范,明確一個部門負責登記,并對機構設置、簿冊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與保護提出統一要求。二是嚴格管理,重點規范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權穩定,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四是簡明扼要,主要圍繞實現“四統一”作出原則規定,對一些操作性規定,在今后的配套實施細則和技術規程中予以細化。
問:在登記程序方面如何體現方便群眾原則?
答: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立法目的,為此,條例規定:一是穩定申請人預期,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初審受理、查驗要求、實地查看、辦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尊重申請人意思自治,規定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三是簡化申請程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要求登記機構受理后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也要書面告知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登記機構原則上要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完成登記后依法核發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四是減輕申請負擔,規定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