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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戶等困難群體政府代繳養老保費
集體補助方面,《意見》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同時,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居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將分為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和繳費補貼(入口補)兩部分。今后,政府將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補助或省市縣級財政共同補助,市縣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將由市縣政府補助。《意見》規定,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最低補貼標準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至600元補60元、繳700元至900元補70元、繳1000元至2000元補80元。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不予補貼,事后追補繳費也不予補貼。
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應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等,將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養老保險待遇方面,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部分,目前山西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65元。《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市、縣(市、區)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提高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分別承擔。未來,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和國家的安排,山西省也將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山西省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符合三個條件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
今后,在山西省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三個條件,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將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
繳費期間遷戶籍個人賬戶可一次性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基金管理方面,山西省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將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意見》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此外,山西省還將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