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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相關從大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從2015年開始,大同市開展以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三年專項行動,到2017年底,基本實現所有建筑施工企業、新開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稱建筑工程項目)、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覆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大同市人社局日前出臺了《關于大同市進一步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工作方案》。根據方案要求,建筑業職工全員參保工作將分三步實施:2015年,新開工的建筑工程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2016年,進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項目參保工作機制,基本實現建筑工程項目(含新建、在建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建筑業職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全面加強按建筑工程項目參保的管理服務能力。
期間,建筑施工企業以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屬于市屬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屬于縣區管轄的建筑施工企業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以建筑工程項目方式參保的,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保;未在注冊地參保的,應當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在參保方式上,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確不能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工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使用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這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工程項目直接使用(聘用)的管理、技術、施工人員,以及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派遣單位使用的各類人員(包括農民工)按建筑工程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方案中還對參保計繳方式和費率、建立動態實名制報備制度、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面做了詳細規定。對于建筑施工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所招用的職工可向建筑施工企業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經勞動監察機構調查核實,發現建筑施工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瞞報工資總額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