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價局關于我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試行)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地)物價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精神,經研究,現將我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營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圍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包括國家機關)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于政府行為,其收費納入經營性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服務(含網絡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它應納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以上經營性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其中:中央在晉單位、省直部門及直屬單位由省價格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其它單位由所屬地價格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二、管理形式
上述經營性收費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價三種形式。
實行政府定價的項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的收費。即上述第“2”項。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項目: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織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服務費。即上述第“3”、“4”項。
實行市場價的項目: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服務和網絡技術服務收費;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即上述“1”、“5”、“6”、“7”項。
其它應納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即第“8”項,根據具體情況由省物價局另定。
三、管理制度
上述經營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等六部委《關于印發<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8]2084號)和山西省物價局、經貿委、財政廳、監察委員會、審計廳、糾風辦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山西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嚴格《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范圍,不得超范圍發放。要抓緊時間辦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營性收費《收費許可證》的申領和變更手續。
四、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依附行政職能強制服務亂收費,兼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將行政管理職能與經營性收費捆綁收費或搭車收費。
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的經營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切實加強對經營性收費的管理工作。同時各級價格管理部門也要嚴肅物價紀律,不得擅自越權制定各項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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