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大同房地產市場上期房仍是主力軍。很多置業者在買房后最擔心的就是開發商能不能按時交房了。拖延交房時間給業主的生活帶來很多不便,甚至某地出現了等不及交房業主未婚妻變他人妻的事件,這不禁讓人喟然。
近日,御河西路一家小區的業主王先生通過媒體表示:“我們2010年買的小區住宅二期,當時說2012年7月份交房,但是直到2012年11月31日才拿到鑰匙,按照當時簽訂的交房協議違約交房的話是要給我們違約金的,算起來的話差不多有上萬塊,可是現在他們只說免兩年的物業費,兩年的物業費總共也就2000多塊錢吧。耽誤了我們入住不說,也不按合同辦事。”
經過走訪發現,大多業主對于延期交房普遍表示不滿。而在業主和開發商簽署的交房協議中對延期交房違約責任,開發商都明確有賠償一定金額的責任。但實際上按照合同執行的開發商很少。大多開發商都以不可抗力因素為推脫,常常會引發業主不滿,甚至“鬧事”。
就此,媒體咨詢了我市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期交房,維權的關鍵點就是這種延期是否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確實因不可抗力造成延期,開發商則不構成侵權。
如果開發商聲稱的不可抗力情況,并不是可以減輕或免除逾期交房責任的抗辯理由。延期交房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的,那么,業主可根據購房合同上注明的相關賠償責任向開發商索賠,同時,在合同交房日期至實際交房日期之間的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商想物業公司繳納。與業主無關。如果開發商不予賠償,你可以向當地房管部門投訴。直至法律訴訟如果確實協商不成,業主則可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問題。
上一篇:規劃滯后 市民買房置業應排除潛在噪音源污染
下一篇:樓市觀察:學區房價格高歌挺進 供求矛盾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