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歷史資料可知,早在1951年,寧波市便有農民組織互助組,數年后,中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互助組上邊又有了合作社、高級社,乃至人民公社。改革開放以后,土地包產到戶,在全國絕大部分地方,合作社已成為一個歷史名詞。而在浙江,該名詞依然具有生命,負責判定村民:是可以分享集體利益的世居村民,還是僅僅掛靠的“戤社戶”?
從1980年代早期到1990年代初期,浙江省寧波市因為非公經濟快速發展,農民拋荒嚴重。為了完成糧食蔬菜的統購任務,就從臺州、溫州等地招徠大量種田種菜農戶,定居當地,據不完全統計,超過1萬多戶、3萬多人。
這些人在寧波辛苦勞作、生根發芽,年長者已繁衍至第三代。但中國的戶籍和土地產權等制度,決定了他們的人生各不相同:有人戶口轉到了寧波,有人沒有;有人加入了農村經濟合作社,享受分紅和土地補償,有人沒有。
近年來,伴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寧波的農用地面積不斷縮減,外來農戶和傳統農業一樣,越來越顯得過時。部分感覺被“拋棄”的外來農戶開始努力爭取本地農戶的各種待遇,試圖解決身份認同、社會保障等問題,然而他們發現,隨著時代和政策的發展變遷,這越來越成為一個“不可能的任務”。
他們一直以為自己是寧波人了,故鄉的人也這樣看他們。但20多年后,他們才發現,自己其實一直是個租房戶,隨時都可能被這個城市趕走。要是他們當年把戶口轉到寧波,待遇是不是就會好些呢?也未必。在蔣水信和鄰居以年邁之軀對抗拆遷時,比他小一歲的麻萬明等人,正聚合數十名外來戶四處喊冤,要求享受原住村民的待遇。
他們跟寧波的故事,還在持續。
和“戤社戶”一樣,經濟合作社歷史也很悠久。“這是從上世紀50年代發展過來的一個詞。”鄞州區農林局一位副局長說。
原本,村民入社條件比較寬松。《浙江省農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1992版)規定,“戶籍關系在本村、年滿16周歲的農民,均可以參加村經濟合作社”。
在二輪土地承包糾紛中,“戤社戶”以此維權。但當時鄞縣政府乃至寧波市以“浙江省農村工作辦公室”(1999)28號批文為由,將上述條文細化為,在合作化運動后,遷入戶籍的農民及其子女,除國家政策有規定外,要加入合作社,必須繳納公共積累,并由社員開會通過。
而且,這些人要成為社員,還得是官方認可的種糧大戶。衡量大戶的標準,各村并不一致。在雅渡村,除了口糧田外,承包土地必須在2畝以上,戶口遷入5年以上。
土地面積和年限,卡住了一部分在轉戶潮中遷戶到寧波,卻從事非農業的外來戶。而且,要入甲村的合作社,比如戶口在甲村,種田也在甲村,這又過濾掉了一部分外來戶。
還有另一部分無法入社的,那就是符合種糧大戶標準,但拒不繳納公共積累的外來戶。1999年左右,寧波市農村經濟合作社的入社積累,一個人從數百元到上萬元不等。經濟越好的村子,積累就越多。對外來戶來說,這是他們為了融入寧波,所繳納的第二筆巨款。
“他們不交公共積累,政府也沒辦法。”寧波市農業局農經處處長朱秀麗說。“原住村民世世代代都在村里,土地宅基地,集體工廠,都是他們掙下的。你不能遷個戶口,就分享他們的東西。”
而像姚江村蔣水信這些戶籍都不屬于寧波的外來戶,能爭取的,只有更高的青苗費和住房安置。不過,以之前的案例,他們很難成功。
甄隘村外來戶李宏取和妻子來寧波已20多年,窩棚面臨拆遷。
提起外來戶,基層官員感觸最深。鄞州區農林局農經科副科長錢洪說,十年來,農經科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緩解外來戶與村集體的矛盾,減少上訪量。簡而言之,就是讓盡可能多的外來戶入社。“1999年那次,我們解決了60%的外來戶入社問題,2004年達到了80%.”錢洪說,官方為此派出了多個工作組駐村協調。財政上也采取了一定的贖買措施,幫助外來農戶入社。僅2004年,鄞州區為補助入社積累就耗資一千多萬元。
鄞州區農林局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區外來農戶有18942人已入社,占其總數的96%.其中,前年和去年的入社人員為1282人。“目前仍在上訪的外來戶主要是戶籍遷入到鄞州農村、在當地從事二、三產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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