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實遭遇查處難題
該豪宅是以“華強聯合控股集團”的名義登記的,該集團公司注冊地址在紹興市,法人代表為徐杏地,正是馬岙村村支書。陳理安告訴記者:“這幢豪宅占地總面積近4000平方米。建筑主體約953平方左右,其中有500多平方米是高速鐵路拆賠的指標,屬于異地安置。”
用陳副所長的說法,“因為高速鐵路建設是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獲得拆賠的主人可以邊建設邊辦手續。” 既然事實已被認定,而且有關部門在開建之初就已經介入,為何大樓仍屹立不倒,裝修工作也在進行中?
對此,陳理安給出了他的解釋。當時國土部門發現豪宅開建后就積極立案查處,調查后發現已經在動工了,“面積這么大,這種行為是肯定要處罰的,它違反了《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是公司,就由政府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拆除或者沒收等。”
邊建邊辦手續說法難立足
這記者就有所不解了,根據記者此前從樂清市虹橋鎮規劃所了解到的情況,馬岙村的豪宅土地已收編為村莊規劃用地,但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劃,那這建筑主體為建筑用地的說法又從何而來。同時,這種所謂的異地安置是否合法合規?帶著這樣的問題,記者走訪了律師。
而關于國土部門“國家重點工程一般是邊建邊辦手續”的說法,陳一來表示“根本站不住腳!”“任何拆賠,都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先拆遷到位了才能建設。”陳一來告訴記者。而該豪宅在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的是“華強聯合控股集團”。位于紹興的企業,不應該在馬岙村建房。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一來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馬岙村的豪宅,如果是用于個人居住,則是宅基地,即農村的建房土地,只能歸農民享有。公司用地的前提,第一,必須是國有土地;第二,如果是占用集體土地,則應該是當地的企業報由村集體討論通過后再上報相關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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