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房管局出函替“文采最好”貪官求情引質疑(3)
2012-02-17 來源:黃河新聞網 編輯:韓軒
他認為,將該函件寫入判決書也是不合適的,“請求減輕處罰的函不是證據。如果存在減輕處罰的證據,辦案機關可以收集,律師可以取證。由行政機關出示就不合適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薛小建也認為,請求減輕處罰的函件,不是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的因素,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但她認為房管局出函沒什么問題。她還表示,該函能不能列入證據,關鍵看是否說明了案件事實,如果不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列入判決書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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