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被要求”發給學生的不是學習資料,而是樓盤宣傳單和購房優惠券;學校調整正常教學安排,組織教師到售樓部“集體活動”,竟是為了學習“銷售用語”。這種事發生在廣東東莞市光明中學,一些老師抱怨說,“這是我們當老師以來干過的最丟人的事”。
就東莞光明中學要求師生推銷樓盤一事,東莞市教育局向新快報進行了通報。
記者追蹤發現,此事已過一周,聲稱“當即介入調查”的東莞市教育局,其調查結果竟然是“不能確定老師是否向學生發放”,處理意見僅僅是“勒令整改”,以及撤走擺放在學校傳達室的相關推銷資料。
回復“模棱兩可”、問責“不痛不癢”,有關部門如何杜絕此類事再次發生?
根據東莞市教育局民辦教育管理科給記者的回復,到目前,該教育局能證實的是,光明中學在學校范圍內把地產商參與團購樓盤的宣傳資料放在學校的門衛室、學校宣傳欄等地方。確有一些教師參與看房、學校也組織過銷售人員到學校講解樓盤。
該教育局表示,已告知光明中學違反“有關規定”,并對光明中學作出整改要求:撤走一切相關宣傳資料,不得向學生發放售樓傳單和優惠券,在教育活動中不得出現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行為,以及針對此次事件,要做出深刻檢討。
而對于教師調課看房是強迫還是自愿、宣傳品是教師在課堂上派發的還是學生自己在放置地拿的問題,該教育局表示“還在調查中”。
負責此事調查的教育局民管科負責人表示,可能由于調查者身份特殊,導致一些學生對這些關鍵問題“避而不談”。
然而,記者23日再次來到光明中學,單獨詢問該校多名初中、高中學生,得到的答案基本一致:幾周前,班主任在教室里向每個學生發了售樓傳單。
據了解,教育部2001年就曾發出緊急通知,強調對擅自組織中小學師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的學校要嚴肅處理,同時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東莞市教育局副局長王任槐對記者表示,此前本局民辦教育管理科的調查在效率、方式和結果上存在問題,對此將重啟調查,并盡快公布結果。如果查實學校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將以通報批評、追究校長責任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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