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家都知道,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近年來我國大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就是為了改善老百姓的住房條件。因為其性質的特殊性,申請保障性住房的門檻也比較高,得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是被拒之門外的。王先生的故事,恰好說明了這一點。
2009年3月12日,王先生提出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提供了申請家庭成員情況、住房情況、收入及資產情況等材料,記載王先生家庭年收入為4.9萬余元,無房無車無有價證券、存款等。朝陽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于2009年4月15日認定王先生家庭符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準予登記。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于7天后予以備案。后王先生購買了位于通州區某小區的限價商品房。
2011年5月,朝陽區住保辦接到舉報后,進行復查,發現王先生家庭在申請限價商品住房時,存在隱瞞家庭資產及收入的情況。同年8月5日,區住保辦作出決定,取消王先生家庭限價商品住房的購買資格,責令該家庭退回已購買的限價商品住房,自被取消申請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王先生隨后起訴,稱朝陽區住保辦取消其購房資格所依據的是虛假證據,并未向自己送達該決定,也未告知自己相關復議和訴訟權利,他要求判令住保辦恢復自己購買限價商品房資格。
一審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求后,他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維持原判。
依此看來,想要變法兒的鉆法律空子的做法是萬不可取的,否則會像王先生一樣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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