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租房規章制度回顧 收回房屋成為重點
2012-01-16 來源:北京晨報 編輯:宋羽欣
2007年北京市出臺的廉租房管理辦法中規定,如果廉租房家庭將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內居住,區縣住保部門將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北京市出臺經適房管理辦法中規定,如果經適房家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保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
2011年北京市出臺的加強公租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公租房承租人如有五種情形之一,區縣住保部門應責令其改正,5年內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房;公租房產權單位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種情況包括:擅自改變該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結構;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其他違反相關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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