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莊日前出臺《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政府沒收的違建住宅用房,可以作為保障性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
這一政策尚未走到實踐層面。石家莊市府副秘書長宋國宏說,各相關部門正緊鑼密鼓制定罰沒細則。在細則出臺前,對此政策成效的期待或可暫時保留。從其他城市的相關經驗看,實施細則的出臺難度遠超過一紙意見。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就提出,沒收“違建”可作為保障性住房,但該法規并未對此進行詳細說明。當地官員也表示,這一處理方式在深圳前所未有,實際操作或有困難,呼吁盡快出臺相應細則。可這一呼吁直到今天還沒有落實。
一項創新的政策如果長時間推動不了,也無后來者效仿,我們還是應多看看這一政策的內在不足。
首先,合法的建筑每一棟都相似,而違法的建筑卻各不相同。依違建在違法和違章上的不同形式,理應分門別類地以補辦手續、修正建筑到合法狀態或處罰、拍賣、沒收等方式來糾正。比如,對于輕微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范圍的違建,在當事人能夠通過改建或拆除以符合許可證要求的,一律沒收充公就有嫌打擊面太大,也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最小損害原則”。
其次,能夠被沒收并用作保障房的違建,大多已是成形建筑。在厘清違建者的違法與違章責任后,還得區分相關職能部門長期以來監管缺位的瀆職責任。違建的監管和處理并非無法可依,在法律層面有《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規劃法》等國家法,在各地,還有難以計數的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
而且,違建和別的違法不同,它是完全公開進行的,周期通常較長。只要職能部門盡心盡責,對于正在建設中的違建不難發現。若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及時叫停,及時處置,也就不會有違建的“既成事實”。然而現實卻是,監管部門習慣了“放水養魚”式的執法。對照生活現實,對監管中的瀆職行為進行問責,顯得更迫切和重要。
再者,所謂“違建”,正是有“違反”在前,你不依現行法處置,而是另立新規進行沒收,那就違反了法的溯及力規則。
違建房是違建房,保障房是保障房。依法應予沒收(而不是應予拆除或補辦手續)的違建房,當地將之投放在保障房,應該說值得一試。只是,對于沒收的范圍、新規的溯及力、監管瀆職、失職的責任追究,都得在細則中得到體現。是贊是彈,還是等這一新政細則出臺,并付諸實施后,再下評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