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0年一份《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閑置情況表》,北京、廣州、海南、江蘇等地成為閑置土地“重 閑置土地災區”,四地閑置土地數量占全國的近四分之一,70%以上閑置土地性質為住宅用地。而開發商囤地回報可謂豐厚,廣州54宗“涉案”土地閑置十多年,增值可能幾十倍甚至上百倍!
記者11月21日從太原市國土局了解到,從11月16日起至月底,省城太原將集中查處一批用地違規違紀案件,特別對1999年以來已批新增建設用地轉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盡、未供即用、低效利用和違規使用土地等問題進行重點清理和規范。其中,對于閑置滿兩年的土地,政府將無償收回。
據太原市國土局工作人員介紹,閑置土地大致分為三類: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未動工開發的;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的;已經動工開發建設,但已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資金額占總投資金額(不含出讓金)不足25%的,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對于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閑置土地的閑置時間滿一年未滿兩年的,土地使用者應當繳納土地閑置費。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價款的20%收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照劃撥權益價的20%收取。國土部門負責核算和收取土地閑置費,在書面通知閑置土地使用者繳費的同時,還應當責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動工開發。
土地使用者拒不繳納土地閑置費的,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閑置超過兩年,依法無償收回或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做出《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