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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83”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兩種土地所有制權力平等、市場統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允許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平等進入非農用地市場,建立統一土地市場下的地價體系。
在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成為稀缺要素,社會各界對土地改革頗為矚目,其中最受關注的當屬農村集體土地入市。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但在珠三角、長三角等沿海城市,從最開始三來一補加工企業落地,到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都存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隱性市場。
在這個隱性市場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流轉是踩著國家法律“紅線”進行,包括各地屢禁不止的“小產權”房。
浙江國土部門一內部人士指出,宅基地流轉機制缺失,沒有農民退出宅基地的機制,不但存在大量的隱性流轉,也導致大量空心村出現。
事實上,從2001年開始,國土部曾先后在安徽、廣東等地試點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此外,還曾在多個省市試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即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后,節約出來的建設用地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增補掛鉤。
這也是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一個靈活模式。但在“土地財政”的驅使下,有地方利用這個制度,大規模開展“農民上樓”運動,損害了部分農民利益。
從2004年至今,雖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呼聲不斷,但一直未有突破性的改革進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近日公布的“383”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兩種土地所有制權力平等、市場統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允許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平等進入非農用地市場,建立統一土地市場下的地價體系。
人大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表示,集體建設用地不能入市的直接后果是稀缺土地的低效利用,農村不能依靠他們的土地帶來收益,城鄉差距愈拉愈大。因此,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應該是趨勢。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今年4月則公開表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定概念的內涵意義就是“自有自用”。如果在農村的建設放棄了這一原則,對整個國家的土地制度管理危害無窮。
有專家預測,土地管理法已修訂數年,還需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在新修訂的土地法出臺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會太大,只可能是“小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