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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同政發〔2011〕43號)、《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御河西路東側廉租住房項目續建工程用地房屋征收的通告》,立足于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范圍:
具體四至范圍分為兩塊:1.一期工程西(20#-28#住宅樓占地)為S1地塊:東鄰廉租住房一期工程;南鄰操場城東街延伸段;西鄰御河西路;北鄰北岳中學操場。2.北岳中學校區內西北角(29#、30#兩棟住宅樓及學生宿舍樓占地)為S2地塊:東鄰學校食堂綜合樓;南鄰學校操場;西鄰御河西路;北鄰緯一路。
二、方案公示時間及征收時間:
上述征收范圍方案公布時間為:2014年7月2至2014年7月31日。
征收的時間為: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給予時間獎勵。
具體征收區域及時間以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下達的通知書為準。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同政發〔2011〕43號文件精神,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安置時依照搬遷先后順序依次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四、相關政策:
1.征收范圍公告后,單位和個人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和土地,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2.計戶依據: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有效房證,按房證面積計算。單位產、宗教產等無正式房證面積的以財政評審中心實際測量為準。
對部分產權無法確認的房屋由城區政府牽頭組織紀檢、評審中心、房管、國資委等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積均指建筑面積;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下統稱為被征收人。
五、征收補償辦法:
(一)選擇產權調換的:
1.被征收房屋認定為私有房屋
原則上實行“征一補一,以舊換新”不結算差價。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內補貼價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內成本價以小換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給予成本價加政府限價不超20平方米的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給予20平方米政府限價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4)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或等于12平方米以及被征收房屋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按市政府或市房管局相關規定執行。
2.被征收的房屋認定屬國有產、同屋異產房屋的公產部分、單位產、宗教產等的,原則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價格回購原房屋,回購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補償按私有房屋補償。
3.被征收人的房屋屬國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原則上對國有土地上登記的房屋面積按市財政評審中心及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給予貨幣補償。
4.被征收的房屋屬營業性商鋪:
(1)對手續齊全的營業性商鋪,原則上按“征一補一,以舊換新”的原則進行補償;
(2)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執商品房銷售合同、不動產發票且有規劃手續土地屬為劃撥的營業性商鋪,被征收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原則上按“征一補一,以舊換新”的原則進行補償;需置換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換系數進行置換。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結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按市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執行2010年以前補償價格。
6.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
(1)被征收房屋為平房、土樓房調換房屋的安置地點為:就地安置
(2)被征收房屋屬營業性商鋪,調換房屋的安置地點為就近安置。
(3)被征收房屋配套設施齊全住宅樓房的安置地點為:就地安置。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結合成新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或隨機抽取。
4.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評估結果公布后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結構類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執行城區2010年以前補償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