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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夫妻在結婚登記之前所購置房產,在分手或離婚時,其房產歸屬具體有哪幾種情況呢?產生的糾紛如何避免呢?
這里所說的準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并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其實2011年出臺的婚姻法三新解中對于婚前的房產歸屬就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婚前購房四種歸屬
(1)婚前一方出資,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
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于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
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為婚后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將會對其很不利,該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會被認為是登記方的婚前財產。
(4)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但只是一方出資。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如果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另一方的出資會被認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如果產權證上明確按份共有,或者雙方有書面約定,雙方按份共有,如雙方結婚不成無法繼續居住,可由一方將產權份額出售給另一方,或由法院判決。
那么為了避免各種可能出現的糾紛,除了需要提前了解上述相應的政策明確歸屬外,還需要采取某些方式合理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各種權利。#p#副標題#e#
專家建議應該在房產證登記內容方面尤為注意
準夫妻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還有一種情況也需提前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下,是否在房產證上也登記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記上,不出資一方所占份額是多少,也需要確定下來,并在房產證上載明。
專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資一方為表誠意,在房產證上就寫對方一個人的名字,這意味著自己完全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
保存好婚前購房的預售(買賣)合同的原件及付款發票;婚前購房的合同以及發票,是證明房產歸自己所有的有效證據,必須慎重保存。
即使購房時用的全部是一方的資金,購房合同也是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目前各銀行一般要求婚后購房要雙方在共同抵押權人處簽字才放貸。這就會給一方造成隱患,即既然一方同意未出資的另一方在共同抵押權人處簽字,便可推斷意味著認可自己出資購的房產為共同共有。這樣在產生糾紛時會對自己不利,所以盡量以一人名義貸款。當然,如果個人有支付能力的,不貸款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