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看文章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業主名冊等有關資料,其職責自行終止。
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有關事項公告,通知全體業主,同時告知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權利和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年度工作;
(二)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服務;
(四)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五)監督業主、使用人履行管理規約;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捎芍魅、副主任、委員五至九名組成,人數為單數。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擔任,任期為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內,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成立的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國半數以上同意。
。ㄎ赐甏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