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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
(二)占用、拆改、損壞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或者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在天井、庭院、平臺、樓梯間、通道、屋頂以及小區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或者在其他共用場地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未經批準改變住宅房屋的主要用途;
(五)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
(六)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或者結構的行為;
(七)影響環境衛生、整潔、和諧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告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業主需要改變共有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規劃的要求,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該百年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和綠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和綠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缺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機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事項。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場地占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機動車輛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機動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六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經批準的,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的,經營收益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時,當事人應當在房屋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建立和推行物業保修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物業保修期限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維修要求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確屬質量問題的,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予以維修。
物業保修期限內,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縣區物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后,屬于保修責任范圍內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維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維護責任,除在質量保修期內按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的以外,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房屋自用部分、自用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由業主負責,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維修養護項目,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其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三)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費用從物業服務收費支出;
(四)人為造成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和養護責任劃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產權歸屬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管理、維修和養護責任分界點,分界點向供方方向的由供方負責,分界點向用戶方向的由用戶負責。
前款規定由用戶負責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維護責任。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