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購買房子,可以說于多數人而言都可謂是一件人生大事,但是在購買房屋時,如果購房者大意或簽訂購房合同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掉入房屋開發商的陷阱中。
為此,基于這種存在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必須要睜大眼睛謹防陷阱,如果一旦遭遇陷阱就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購房的合法權益。那購房者在購房時,主要存在哪些陷阱,并怎樣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陷阱一:模糊標的好圈錢典型案例:趙女士和丈夫所購房產的開發商是山西某房地產公司,這個公司在預售房屋時,并未講明所售房屋是精裝修房,但他們制訂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卻加入了不明確的有關精裝修房的條款,并強迫消費者與開發商的兄弟公司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裝修合同。趙女士和丈夫都想知道這樣的合同究竟該不該簽。
友情提醒:筆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精裝修房,就不應要求消費者與裝修公司再行簽約。消費者所購房屋由開發商提供,裝修標準應與開發商商定,不用直接與裝修公司發生關系。補充協議中要求消費者與裝飾公司簽約的方式,實際上將應由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所以,不管開發商怎么要求,也不能由消費者與裝修公司簽約。
陷阱二:認購定金難歸還典型案例:李先生在一個小區里看上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當時售樓小姐要求他簽一個《訂購協議》,并且交了10000元的定金。后來他發現這個小區的綠地與其他配套設施的情況和一開始她們說的不一樣,就不想要這個房子了。但售樓小姐告訴李先生不要房子可以,但定金卻不能退。
友情提醒:據筆者了解,很多樓盤都有類似情況,像有李先生這樣遭遇的消費者也不在少數,不少開發商利用消費者對相關法律不了解的弱點,在合同里規定,如果終止認購,定金不予返還,其實這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這種定金在法律上叫立約定金,也叫猶豫定金,商品房買賣屬于大宗消費,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留有一個合理的“猶豫期”,以便消費者深入研究有關資料,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主決定是否購房。“猶豫期”內要求退定金的,應給予退還。
陷阱三:虛假宣傳來誤導典型案例:張女士在一次房展會上看上了一套大三居,后來又到售樓處作了詳細了解,這個小區的宣傳資料上寫著有法式花園,還有漂亮的雙語幼兒園和大型的購物超市,于是她就做了買房的決定,可是在交房的時候,她才發現花園、幼兒園、超市根本連個影子都沒有,于是她去問開發商,可開發商根本就不買她的賬。張女士上了虛假宣傳的當。
友情提醒:有一些開發商在和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有這樣的規定:出賣人在與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或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不作為出賣人的承諾依據,雙方發生爭議時,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最終批準的法律文件及雙方的約定為依據。消費者稍不注意,就會掉進開發商設好的圈套里。這樣的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信口雌黃、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條款還以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批準為依據,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責任。其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為無效條款。
陷阱四:面積誤差失公平典型案例:馬大伯已經在新居里住了將近一年了,但他非但沒有感覺到喬遷之喜,反倒一直覺得心里特別的別扭。他說,他的房子買的時候說是98平方米,后來實測面積是93平方米,按一平方米4000元計算,他要多付兩萬元錢。按有關規定,他的面積誤差這么多是可以退房的,但開發商卻說已經簽了合同,不能退。馬大伯當時在售樓人員的要求下簽了一個補充協議,里面有一條是“面積誤差時,買售人不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方米房價款據實結算房價款。”正是這一條內容給他帶來了現在的苦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