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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嚴禁降低房屋底層室內標高、嚴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嚴禁擅自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拒不治理造成損壞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22日下午,《鄭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外公布。
當日,鄭州市政府召開《鄭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已2012年9月3日在鄭州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并將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六章、四十三條。明確了適用范圍、房屋安全管理原則、房屋安全管理體制和相關部門職責及舉報投訴等內容。
據鄭州市住房保障局和房地產管理局局長王萬鵬介紹,目前,鄭州市城鎮既有住房面積已超過1.7億平方米,而在房屋使用階段,尚沒有一部系統的法律法規對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單位和使用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做出明確規定。
而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城市房屋權屬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于對房屋管理不善以及業主安全意識不強,導致房屋使用性質的改變以及房屋主體結構的破壞,由此而引發的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逐年增多。加之鄭州市目前有相當數量的房屋存在超期使用的現象,而現行的房屋安全政策法規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故對原《辦法》進行重新修訂。
《辦法》在修訂過程中,明確了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為實現動態、無縫隙監管奠定了基礎。《辦法》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安全責任人應對房屋的安全使用、檢查維護、安全鑒定、安全問題的治理等承擔責任。此外,還明確了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等相關主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責任和義務。對于房屋安全的鑒定,《辦法》要求對超出房屋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房屋每隔一年進行1次鑒定,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員密集的建筑要每隔5年進行一次鑒定。
此外,《辦法》還對房屋出現結構開裂、結構損傷以及毗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距離基坑、基礎施工開挖深度二倍范圍內的房屋提出了鑒定要求。并提出對危險房屋的治理措施以及房屋設計、建筑、使用、鑒定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