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將三年內實現建筑農民工人人享有工傷險
發布時間:2015-05-23 來源:山西晚報 編輯:木子
摘要:進一步推進
山西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有效保障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5月18日,山西省人社廳公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要求,三年內完成建筑
工程工傷保險全覆蓋。其中,2015年,新開工的建筑工程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2016年,進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項目參保工作機制,基本實現建筑工程項目(含新建、在建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建筑業職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
參保對象涉及工地所有人員
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工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使用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已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管理人員,在項目參保時不再重復參保。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保險覆蓋建筑工程項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勞動關系的施工人員,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保險計繳方式分三種情況
建筑施工企業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國家規定的建筑業的基準費率,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新開工建筑工程項目,以建筑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工程項目合同價及追加合同價款)的10%-20%為基數,按國家規定的建筑業的基準費率,依法繳納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計費方式,先按新開工建筑工程項目計費辦法計算應繳納工傷保險費,再以其為基數,除以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天數再乘以建筑工程項目剩余工期天數的方式計算。
工程項目的保險期限以開工日算起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筑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項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內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應持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的延長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工期期限到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工傷保險期限按批準的延長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工期期限順延。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總承包單位應持保修合同于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15日內到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工傷保險期限按保修合同約定的期限順延。
工傷認定須在15日完成
對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要以“快”為主。對材料完整、事實清楚,不需要調查核實的工傷認定申請,應自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調查核實的,應自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勞動關系不明確的,可依照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規定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予以認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一般應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在半月內完成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自收到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享受待遇資格的確認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的規定為工傷人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1-4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受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長期支付。5-10級工傷職工在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行為
全省各市
住房城鄉
建設部門要嚴厲查處各類違法施工、違章作業的行為。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此外,要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會組織要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