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區內道路、共用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住戶,將被處罰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主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新《條例》第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與以往不同的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也要負責指導、幫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糾紛,居委會、村委會予以協助和配合。同時明確要求,公安、住建、規劃、市政、環保、園林、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依據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總面積50%以上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此外,業主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根據實際情況,如有20%以上業主提議、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選聘或者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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