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購房者都希望自己購買的房屋能夠保值,相信房屋價格下跌是每個購房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開發商能保證,未來房子跌價了可以無條件換房,估計這購房吸引力就大了去了。
在余杭崇賢買了城建·錦昌年華的十多戶業主以為自己也碰上了“如跌包換”這樣的好事,不過開發商卻說,客戶理解錯了,他們的“換房保障承諾”活動是針對以前的客戶,后面買的客戶不能享受。
“換房保障承諾”打動了購房者,余先生看中了地處余杭崇賢的錦昌年華,當時的價格在每平方米10000元左右,余先生覺得價格挺合適,于是準備下單。買房子畢竟是件大事,在下單之前,余先生上網做了不少功課,看到某網站有這家開發商“換房保障承諾”的廣告,廣告上說,只要認購了任一房產品,如果房價跌了,交房前可以當時的價格任意換購一套未售及未預定的住宅或商鋪。余先生專門跑了一趟售樓部去問銷售員,“他們說,的確有這個活動。”余先生最后選定了一套約100平方米的房子,總價約110萬元,交房時間是在2013年1月。在簽合同的時候,余先生發現,對方沒有把“換房保障承諾”這點寫進合同,對此,余先生也提出了疑問,可是看著銷售員如此信誓旦旦,自己也就稀里糊涂地被應付了過去。簽完合同后,余先生按約定支付了首付款并辦理了按揭手續。余先生覺得,這下可以安心了,房價不跌最好,跌了也不用自己來負責,等于上了一道保險。誰知道剛過了一年多,今年5月份,余先生和其他業主得知,錦昌年華的開發商對該樓盤大幅降價,同類型的房屋單價下降到每平方米7500元。如此大幅度的下調讓余先生以及其他一起買房的業主可受不了了,于是一起要求開發商履行當初的承諾,要么換一套面積更大的房子,要么補償差價。“找到開發商后,開發商卻說,這房子換不來,因為我們這些業主不在活動范圍之內。”余先生說,當時開發商給出的理由是,“換房保障承諾”廣告針對的房源是一期1~4幢,而余先生他們買的是二期房源,根本不在范圍之內。余先生有些納悶,回去又把開發商的廣告翻了出來,“上面根本沒有寫針對的是哪些房源,哪怕直到今年上半年,我還從網站上看到同樣的活動,同樣也沒有標明活動期限。”既然沒有活動期限,自己買房時又得到過銷售員的口頭確認,余先生覺得,開發商這是在推卸責任,“如果開發商沒有說過這樣的換房保障,我也認了,畢竟現在樓市行情不好,不過既然說出來了就必須做到。”于是,余先生和其他10位業主一起,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9月初,余杭區人民法院塘棲法庭正式開庭,但沒有當庭宣判。業主們說,開發商認為,是因為房價下跌了之后購房者在故意找茬。在去討要說法的過程中,開發商的一位相關負責人也曾表示,這些上訴的業主,要求跟5月份折后7500多元/平方米的價格相比來補償,而小區現在的在售價格已經有9000多元/平方米了,為什么他們不拿現在的價格來做對比?更重要的是,這些業主沒有簽過補充協議,當初他們買房時就應該知道,是不可能參加換房保障的活動。而業主這一方則認為,在5月份發現價格下跌后就去主張過自己的權利,只是開發商一直拖著沒給解決而已,而且這個換房保障沒有規定截止時間,那么什么時候買房都應該算在內。矛盾的焦點也在這兒。對于這11戶沒有簽訂過換房保障協議的業主來說,這個廣告效力該如何判斷?律師表示,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的一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就有對這一問題的解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我們認為,業主雖然沒有在購房合同中簽訂換房保障承諾,但是這個廣告的效力依然是有效的。”律師說。
時至今日換房保障廣告依然存在于各大網站上,這就給購房者們傳達了一個錯誤的信息。而房產公司都有相應的營銷部門,這么多的廣告他們不可能不知道,退一萬步講,開發商至少有誤導消費者的責任。在此提醒廣大業主做任何決定的時候都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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