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守英:正確處理人與土地、土地與其他資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事關社會穩定與和諧。必須推進土地制度改革,根本改變以地謀發展模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第一,平等保護土地產權。構建以保護和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為核心的土地權利和法律體系。由中央政府統一進行覆蓋所有土地資源的確權、登記、頒證,確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權屬關系,為保障土地財產權、便利土地權利交易提供基礎性制度服務。賦予集體所有土地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對兩種所有制土地所享有的權利予以平等保護,實現憲法和相關法律保障下的同地、同權。逐步實行對失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公平補償,以被征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為最終目標。尊重和保護被征地農民在征地中的話語權和談判權。
第二,確認不同主體土地平等進入權。以用途管制為唯一的準入制度。打破目前因城市和農村的區別,對圈內圈外土地按不同所有制準入的政策。制定城市增長線,明確土地國有的范圍為建成區。新增建設用地用于非農經濟建設的,除為了公共利益目的征用外,可以保留集體所有。
第三,重構平等交易的土地市場。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統一交易平臺和交易規則,實現主體平等、市場交易決定供求和價格形成的土地市場。活躍土地二級市場,促進土地抵押、租賃、出讓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第四,將國有土地經營的職能從土地管理機構剝離。明確土地管理部門是隸屬于國土部的土地行政管理機構,行使所轄行政區域內所有土地的行政管理職能。地方政府是受國務院委托的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所轄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占有、使用、處置、收益各項權能,包括對農村土地的依法征用、征收和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部分經營職能。地方政府土地經營職能不再由土地管理行政機構行使,而是由政府委派專門的機構來履行,也可以參照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成立專門的國有土地公司等經濟組織。這些經濟組織作為市場主體,按照統一的市場規則,接受政府的調控和監管。
第五,規范國有土地出讓收益管理和監督使用。明確國有土地經營收益不能成為政府財政的當期盈余。專司土地經營的機構獲得的國有土地出讓收益,應進入與政府財政相分離的專門賬戶,由專門機構統一管理。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應經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
第六,進行土地、財政、稅收、金融綜合配套改革,明確下一個發展階段土地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功能,厘清土地利益在土地所有者、土地經營者和政府之間的規則。改革土地財政,完善土地增值稅,規范土地融資機制,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改土地漲價歸政府和開發商為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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