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戀人分手后之前所購婚房該歸誰所有?在雙方均表示自己是買房出錢的“大股東”,孰對孰錯難以判別的情況下,法院運用測謊儀為輔助手段,最終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價款50萬元。
60萬元首付款 雙方各執一詞
2007年,交往了多年的楊某和李某決定在市中心購置一處婚房。他倆看中一套面積102平方米,總價160萬元的房屋。購房款分兩次支付,其中60萬元在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支付,另100萬元以銀行商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不久,該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
2009年兩人分手,男方楊某稱當時是自己出資購買了系爭房屋,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歸他所有,并將該房屋產權登記變更為他個人。
而女方則認為,60萬元首付款系雙方共同出資,自己出了一半錢款,又在還貸過程中打款11.8萬元幫助一起還貸。她認為是男方另結新歡,才導致了雙方戀愛關系終止,她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該房屋擁有60%的產權,并將該房屋登記為自己所有。
一審判決 男方75% 女方25%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僅舉證了從他的銀行賬戶轉賬給售房人60萬元的資金流向,卻無法證明該筆資金均系他個人出資的事實。張某卻向法院提供了其父及朋友丁某的證詞和銀行取款記錄,證明他們曾借給張某30萬元。遂法院認定該房屋首付款系兩人共同出資。考慮到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遂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對該房屋享有75%的份額,女方對該房屋享有25%的份額。由楊某支付張某房屋折價款84.5萬元。
二審運用測謊儀 到底誰在說謊
一審判決后,楊某不服提出上訴。為查清究竟誰支付了購房首付款的事實真相,在二審階段,爭議雙方均表示愿意就張某是否支付過30萬元進行相關心理測試。
測試結果表明:楊某沒有出現說謊的生理反應,而女方則出現了說謊的生理反應。男方關于該節的陳述可信度高于張樾。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女方是否向男方支付30萬元首付款?除了運用測謊儀之外,法院綜合分析張某的證據,其父親及朋友丁某均與她有一定利害關系;而從楊某支付首付款的銀行賬戶反映,在7月10日前后并無30萬元的整筆現金存入。反觀男方提供的首付款來源,是某公司的股東分紅、出售家中老房得款及自有存款的證據,證明效力高于女方提供的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張某終止戀愛關系,要求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結合測謊后綜合分析,認定該房屋應當歸楊某所有,由男方支付女方房屋15%的折價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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