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中介公司,李先生和陳先生簽訂了房產轉讓合同,可之后卻拒絕支付中介費用。為此,中介公司將二人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同意其索取相應報酬的申訴。
事件回顧: 2012年5月23日,中介公司帶著李先生來到賣房方陳先生家看房子,雙方以179萬余元的價格成交。李先生與陳先生當晚就在中介公司簽訂了房產轉讓合同,約定房地產咨詢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1%,合同簽字生效,中介方合法取得傭金。
當月28日,李先生到中介公司支付購房款38萬元首付款。由于貸款遲遲沒有辦下,李先生與陳先生協商后決定放棄買賣房屋,并由陳先生到中介公司取回房產證辦理退稅手續。中介公司覺得有點蹊蹺,通過對該房屋房產登記情況查詢得知兩人已經辦理了房產轉讓,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和李先生都確認是從中介公司獲得對方的聯系方式以及帶領看房、簽約、見證支付部分房款等過程,據此可以排除兩人從其他中介獲得交易信息可能性;其次,從兩人后續簽訂的買賣合同內容看,其吸納了先前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對該合同的履行予以確認;再次,陳先生取回房產證是為辦理退稅事宜,僅此并不足以證明該居間協議已解除。此外,資金融通并非房產咨詢服務機構的業務,陳先生無法辦理貸款的原因與中介公司無涉,且在其通過其它方式籌措到足夠資金以支付房款后,仍可繼續履行原合同,毋需更換居間方。
綜上,法院認定中介公司為兩人買賣房屋提供了有效的房產咨詢服務,兩人理應支付相應報酬。考慮到中介公司未參與正式合同的簽署與備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屋交付等交易過程,故報酬予以酌減。
上一篇:國五條調控滿月全國多地樓市未見“大轉折”
下一篇:地上文物看山西——晉古建筑總量穩居全國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