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29日,備受關注的“房姐”龔愛愛因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對于該案中因房被查而“罪不涉房”的審判得到社會關注,本文將對此進行闡釋。
近期以來,公眾對此案的關注焦點包括:龔愛愛是否國家工作人員?龔愛愛的房產、財產來源是否合法?此次審判緣何“罪不涉房”?對此,媒體進行了走訪調查并采訪了專家。
法院認定龔愛愛非國家工作人員
29日上午,靖邊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龔愛愛因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龔愛愛在明知有合法戶籍的情況下,仍然提供虛假信息,通過公安人員為其在山西省辦理了兩個內容虛假的戶籍,進而將該假戶籍遷移至神木縣神木鎮和大柳塔鎮,并辦理了身份證;被告人龔愛愛又借在北京購買房產之機,提供虛假戶籍信息,通過他人非法購買北京戶籍。
法庭認為,被告人龔愛愛曾為市縣兩級人大代表,多次偽造、買賣戶籍等身份證明,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且當庭拒不認罪,依法應從嚴處理。根據龔愛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在庭審中,辯方曾稱,陜西省神木縣農村商業銀行系民營企業,龔愛愛既非國家工作人員,也非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對于這一意見,法庭予以采納。
為何“罪不涉房”?
此案另一個關注的焦點在于庭審“罪不涉房”。對此,媒體采訪負責調查此案的專案組。專案組表示,經過對龔愛愛購房及資金來源的調查了解,未發現起訴罪名以外的犯罪線索。

據專案組介紹,2013年1月27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神木警方對“房姐”龔愛愛刑事拘留并展開調查。專案組在調查龔愛愛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的過程中,對龔愛愛購置房產情況做了了解。通過調閱購房合同、租賃協議、交易記錄、銀行匯款電子憑證、個人借據以及當事人陳述顯示:從2005年至2012年,龔愛愛先后在北京購房44套,涉及商鋪、寫字樓、公寓、住宅等,購房合同總價3.9億余元,其中按揭貸款1.59億元。龔愛愛購房資金主要來源于參與煤炭經營收入、房屋租金、工資收入和個人借款。專案組在偵查期間,未接到關于龔愛愛經濟犯罪線索。
專家:指控需有確鑿證據 需完善財產管理制度
對于“房姐”龔愛愛房產及相關問題,媒體采訪了多位法學專家。專家指出,任何指控均需建立在具體違法犯罪的事實和確鑿證據的基礎上。根據公安機關調查,目前只能掌握她違法的事實是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而沒有查到她房產方面或經濟方面的其他確鑿的犯罪事實。因此,就不能進行起訴。
據了解,龔愛愛1964年出生于陜西省神木縣。神木縣坐擁豐富的煤炭資源,探明煤炭儲量500多億噸。這里締造了許多財富傳奇。2005年以后,隨著煤炭價格暴漲,神木在幾年內躍居“陜西十強縣”、“中國百強縣”行列。去年,神木經濟總量已經突破1000億元。
針對輿論關注的龔愛愛在北京購房的資金來源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說,購房資金屬于私人財產,如果沒有證據顯示資金來源非法,任何人都無權過問別人的財產,這涉及公民的隱私權范疇。只要購房款目前沒有查到涉及犯罪行為,龔愛愛在北京買多少套房子本身對案情影響并不重要。
洪道德還指出,目前確實有一個問題要引起重視,就是從各種財產管理制度上,房產、存款等各個方面,如何能夠對犯罪所得的財產進行有效監控。國家有關方面應該想辦法把制度完善起來。但絕不是說人人都有權去查別人的財產或銀行存款,否則就跟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每個人都有權保護財產私有的精神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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