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太原市政府開始實行土地“凈地出讓”政策,指的是某項工程在開發商進駐之前,該項目所占土地上必須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也就是說,所有拆遷工作全部由政府來完成,開發商不再參與拆遷工作。
太原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體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前,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然后在該棚戶區明顯位置貼出房屋征收公示,征求公眾意見,這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日前,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就征地制度改革表示,現行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設計本身存在問題,把補償和安置混在一起,容易引起矛盾。補償是對土地及相關財產進行的損失賠付。
安置是按照社會公平原則由國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的失地救助和長遠生活保障。將兩者區別開來,短期看最直接的好處是可以避免被征地農民過多地在補償數額上提出爭議,長遠看也可以培養被征地農民的自身發展能力,穩步提高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
那么,省城太原在征地補償安置方面有何政策?棚戶區、舊城改造征收的房屋如何補償?政府在改造前對房屋進行征收補償時,是按照怎樣的標準執行呢?怎樣才能把市民安置妥當?
太原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就此表示,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實施。目前,太原市相關實施細則尚在制訂中,記者就此采訪了太原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員。
政府補償到底包括哪些內容?當下,太原市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正在全面推進中。如果自家的房子被列入改造范圍,政府會以哪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呢?
太原市房管局工作人員解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三類:第一類是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以及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
第二類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對于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三類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同時,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以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產權調換”是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換,計算價格后,結清差價。
此外,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雙方達成協議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費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一般情況下,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此外,協議一般還包括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內容。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協議主要寫明補償金額、支付期限、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協議主要寫明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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