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20日發布審計結果,24個市縣2009年至2010年土地管理及土地資金中,有14個市縣違規征用土地22萬畝。
據筆者觀察,我國地方政府違規征用農村土地問題,主要發生在省級以上各類經濟開發區。目前我國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大約有1600個左右,很多省份每個縣都有一個省級開發區。每個開發區規劃面積平均在8萬畝左右,全國開發區規劃面積應在1.3億畝左右。
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按目前城市建成區的邊際GDP產出能力估算,這些開發區全部建成以后,總的GDP應該達到260萬億,超過目前國民經濟總量約5倍!實際情況遠不是這樣。這些開發區中的相當一些并沒有本著節約集約的原則利用土地,土地浪費問題相當嚴重。
由于以上原因,國家并沒有按照開發區的規劃面積下達用地指標,導致各地開發區的規劃面積普遍小于實際可用土地面積。這個正確做法在一些地方領導看來,實在是束縛了自己的手腳,阻礙了顯現政績的管道,于是便想辦法突破限制,甚至不惜冒違規違法的風險。另外,地方政府為維持土地財政持續運轉,也是一個動因。
新華社的消息只披露少數幾個縣市區的用地違規違法情況,如果這些地方的情形具有代表性,那么,可推算出全國同期違規違法征用集體土地大約在600萬畝左右。按以往經驗,要確保建設用地使用“占補平衡”原則有效實施,我國每年新增建設用地應在200萬畝左右,2年應該是400萬畝左右。如果這個推算大體可靠,那么,全國僅違規違法用地就超過可持續用地標準的50%以上。
土地管理,國家的決心不可謂不大,花的力氣也實在不小。為此還專門成立了土地監管督察機構。這種努力雖有效果,但還遠不能令人滿意。特別是考慮到土地征用中對農民利益侵害這個頑癥難以克服,更讓人憂心。
對此,我們需要認真反思。理論上說,一個好的制度設計,應該確保在一般性外部監管條件下,制度本身也可正常運行。現在基本相反,若沒有國家監管,局面將一發不可收拾。
需要通過深化改革,推動各類開發區的土地利用形成良性運轉。一是要下決心落實中央關于土地制度改革必須“明晰產權”的意見,弱化村集體對土地征用的發言權,強化農戶的土地財產權,使農戶參與到土地流轉中來;二是要改進國家對土地征用的管理辦法,并促進土地規劃的法制化建設。
要把用地指標和開發區建成區的經濟密度聯系起來,把每畝地的GDP產出標準提高到500萬元至1000萬元,東部平原地區取上限,中西部地區取下限。達不到標準就不給新的用地指標。這兩個方面一下一上相互結合,局面應會有大的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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